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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被立案查处后,最关心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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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贪官,被立案查处后,他最关心的是什么?

当一名官员声败名裂、仕途折戟之后,他最在乎的,很可能是法院会追缴他多少财产。

这是最近出版的《三人谈:刑事实体若干热点问题的再思考》一书中,作者之一贺小电的观点。

贺小电系湖南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曾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庭审判长、副庭长。他曾担任过部级官员受贿案的辩护人,为40多名落马厅官辩护或提供过法律服务。在该书中,他说,“在我的辩护生涯中,不少贪污受贿者对于违法所得的追缴尤其是罚金判处的多少,非常在意。”
他介绍,在贪污受贿的数额达到300万~7000万元之间时,实际常在10~15年之间裁量刑罚,量刑已经非常透明,轻重之间相差就是一年半载。在量刑比较确定的情况下,犯罪者及其家人关注的,更多是违法所得的追缴及财产刑的适用。他举了个例子,在一起厅级干部的受贿案件中,“他的爱人每次见到我时,所提的就是财产刑如何减少,从来不关心丈夫可能会判处的刑罚情况”。
《三人谈:刑事实体若干热点问题的再思考》一书的第五章“反腐之雷霆”,通过前陕西省委书记赵正永、前司法部政治部主任卢恩光等人的腐败案例,谈到当下反腐形势及刑法对贪官的规制。
该书介绍了贪污贿赂犯罪从“79刑法”1980年1月1日施行至今40余年间,定罪量刑标准经历的3次修正、呈现的4种情形。
在“79刑法”中,收受贿赂造成国家或者公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最高刑期15年,而如果没有造成损失,无论受贿多少,最高刑期为5年。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贪污受贿5万元的,法定主刑量刑幅度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倘若没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贪污受贿5万元,最低刑期为10年。
1997年3月修订的“97刑法”,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的,法定主刑量刑幅度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若无自首、立功等减轻处罚情节,贪污受贿10万元,最低刑为10年。
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法定主量刑幅度为“10年以上有期徒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则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数额特别巨大”一般情况为贪污受贿300万元以上,出现“特别情形”的,贪污受贿数额在150万元以上。这样,要是没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一般情况贪污受贿300万元、具有“特别情形”的贪污受贿150万元的,最低刑期为10年。
而对于“特别情形”,贪污罪和受贿罪分别有各自的情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是受贿罪的“特别情形”之一。
该书由此总结,贪污受贿犯罪在不同时段的量刑,按照法律规定出现失衡。1997年10月1日至2015年,贪污受贿10万元就判处10年,数百万元就会被判处无期甚至死刑,但至2015年11月1日后到现在,受贿300万元以上7000万元(甚至更高)以下一般都是在10~15年之间量刑,受贿上亿元才可能被判处无期,有的还是被判处有期。
而这种自由刑的裁量幅度,导致的一个情况是:受贿300万元与受贿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在量刑上可能就是一年半载的区别。“因此,在一些人看来,就还不如多收受点:没有抓到,自是赚的;抓到了也就是多判一两年,而且还有减刑、假释的机会,实际还没有那么大的区别。这正如,衣服弄得半湿不湿反而比全身弄得透湿更不舒服,故在受贿数额相当巨大而量刑却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就容易促使他‘一旦湿了身,不如洗个澡’,如此就会因为规则规定的不协调,而导致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惩罚作用难以发挥的现象。”
基于此,贺小电认为,强化对官员财产刑的适用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财产刑的适用会给犯罪者乃至家人带来财产上的损失,而使之长期痛苦,有的因为相当高的罚金,还会极度痛苦。
根据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中罚金刑的判处,有最低限制,最高则可以达到贪污、受贿数额的2倍。
具体为2016年4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然而,该书指出,在司法实践中,罚金数额通常是远远低于上述规定。受贿1000万~6000万元,判处罚金一般就在100万~600万元之间。
书中罗列了15名前官员的受贿案罚金判处情况,除周永康之子周滨案外,其余均低于上述规定。周滨受贿9804万、利用影响力受贿1.24亿元,分别判处罚金1.9亿元、1.6亿元,其他的罚金数额大约在受贿数额的1/20~1/10之间。
此外,因贪污受贿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缓的罪犯,将依法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但担任过高级法院刑庭法官和数十起贪腐案件辩护人的贺小电在书中介绍,除了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已经查明其家庭所有的财产外,法院在审判时几乎未对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财产进行认定。这样,“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往往缺乏可操作性。这里的“个人全部财产”为多少,没有任何法律程序加以认定;如何认定也没有监督,从而出现真正追究起来没有依据而随意处置的现象。
“其实,在审判后再要去查清其家庭财产也不可能,尤其是在罪犯的财产未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所以,实际执行时,往往也是让犯罪者自愿缴纳部分财产来加以解决。另外,即使因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已经查清所有财产,但也未通过法院判决将之个人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加以分割,同样是事后在没有法定程序且缺乏监督的情况下确定数额。”贺小电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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